(2017)鄂01民终字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慧珍、武汉旅联东湖游船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慧珍,武汉旅联东湖游船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字1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珍,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桥,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李慧珍之父,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旅联东湖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碧波宾馆内。法定代表人:余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1985年1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惠,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慧珍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旅联东湖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旅联游船)的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捷任审判长,审判员晏明主审、审判员万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朱越担任记录。本院在第二审程序中,2017年3月28日,上诉人李慧珍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慧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上诉人李慧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捷审判员 晏明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