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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夏玲、方勉琴与刘新影、刘振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夏玲,方勉琴,刘新影,刘振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861号原告:李夏玲,女,1979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勉琴,女,1949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影,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振山,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方勉琴、李夏玲与刘振山、刘新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原告李夏玲、方勉琴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勉琴、李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夏玲、方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夏玲、方勉琴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