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鼎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成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鼎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成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鼎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芦荻街252号。法定代表人:陈耀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成仔,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鼎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成仔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4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岳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