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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秦斯文、纪玉萍等与王芬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斯文,纪玉萍,束海云,王芬先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466号原告:秦斯文,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纪玉萍,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束海云,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王芬先,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斯文、纪玉萍、束海云与被告王芬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斯文、纪玉萍、束海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