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秦斯文、纪玉萍等与王芬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斯文,纪玉萍,束海云,王芬先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466号原告:秦斯文,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纪玉萍,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束海云,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王芬先,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斯文、纪玉萍、束海云与被告王芬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斯文、纪玉萍、束海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