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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76号被执行人朱华,曾用名康天华、康斌,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华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华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