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76号被执行人朱华,曾用名康天华、康斌,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华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华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