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52号原告邢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鲍国悦,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人民政府干部,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郑某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郑某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