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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52号原告邢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鲍国悦,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人民政府干部,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郑某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郑某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