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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海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56号罪犯林海银,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玉环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海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张鹏,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王某1、王某2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海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林海银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林海银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林海银已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海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6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另查明,2005年11月8日、2007年12月21日该犯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海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黑犯罪,又是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海银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