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生希荣与张文忠、张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希荣,张文忠,张兰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525号原告:生希荣,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桥西区,被告:张文忠,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桥西区,被告:张兰英,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桥西区,原告生希荣与被告张文忠、张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生希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文忠偿还借款50,000元;2、被告张兰英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3日被告张文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催要借款,但无奈根本找不到被告,只能诉之法院。此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张文忠与被告张兰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兰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对二被告婚姻关系进行了查询,经查被告张文忠与被告张兰英非夫妻关系,故原告生希荣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希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苗源审 判 员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