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东方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湖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瑞安市鑫和包装有限公司,赵洪蛟,何美燕,何金海,何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382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736-752号东南大厦xxx层,组织机构代码:6xxx14-8。负责人:周定华。被执行人:瑞安市东方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赵宅工业区C组团,组织机构代码:14565829-2。法定代表人:何金海。被执行人:浙江湖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罗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1549885-0。法定代表人:夏烈。被执行人: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塘口村国际汽摩配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843107-4。法定代表人:管丽娜。被执行人:瑞安市鑫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组织机构代码:14565665-X。法定代表人:何美燕。被执行人:赵洪蛟,男,1964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瑞安市。被执行人:何美燕,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何金海,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何金龙,男,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瑞安市东方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湖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瑞安市鑫和包装有限公司、何美燕、何金海、何金龙银行存款人民币8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被执行人赵洪蛟、何美燕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10A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三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