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瑞栋华雪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瑞栋,华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万强,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瑞栋,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华雪莲,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瑞栋、华雪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瑞栋、华雪莲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