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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固始县顾立军建材门市部与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顾立军建材门市部,王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300号原告:固始县顾立军建材门市部,注册证号:地址:固始县城关。门市部负责人:顾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瑞,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固始县顾立军建材门市部诉被告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返还货款468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到2015年被告因装饰工程需要到原告处购买宏宇牌地板砖多次,结账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1875元,被告于2015年4月26日出具欠据一份并加盖丁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共偿还货款15000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固始县顾立军建材门市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门市部经营者顾立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欠据一份。被告王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到2015年被告因装饰工程需要到原告处购买地板砖,2015年4月26日双方结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金额6187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尚欠货款46875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瑞为原告固始县顾立军建材门市部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货款的结算和对债务的认可。被告本应自觉清偿债务,但被告拖延不还,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诚信原则。现原告起诉,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固始县顾立军建材门市部货款46875元。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账号:10×××01。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元,由被告王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阳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