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某某管理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某某餐饮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某某管理协会,西安市雁塔区某某餐饮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某某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华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某某餐饮娱乐城,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经营者行舟。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某某管理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某某餐饮娱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某某餐饮娱乐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某某管理协会履行了6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某某管理协会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2016)陕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权利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