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热闹与程锋、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热闹,程锋,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2238号原告:王热闹,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程锋,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统一信用社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与神火交叉口西南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46855W。负责人:乔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热闹与被告程锋、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热闹,被告程峰,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德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热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8045元,评估费200元,现场施救费500元,合计87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3日13时55分,被告程锋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长寿大道至南段高速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豫N×××××号面包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被告程锋的车辆在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和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被告至今未赔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程锋辩称,事故属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8000元,是单方委托鉴定的,原告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应由其承担。被告富德保险公司未答辩。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被告程锋所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的约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价格估价结论书及评估票据,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系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毁损车辆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书已载明毁损清单明细,被告程锋及天安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交重新评估申请书、评估费用及相关书面材料,应视为放弃重新评估,故对该评估结论书,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施救费票据,系原告为此次事故支付的合理费用,其形式、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23日13时55分,被告程锋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长寿大道至南段高速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王热闹驾驶的豫N×××××号面包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7日作出夏公交认字[2017]第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热闹不负事故责任。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商丘至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坏进行评估,于2017年2月6日作出商丘至诚车损估字(2017)100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该车辆损失为人民币8045元,原告王热闹支付车损价格评估费200元。原告王热闹支付现场施救费500元。另查明,被告程锋的车辆在被告富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300000元(且不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程锋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王热闹驾驶的豫N×××××号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王热闹驾驶的豫N×××××号面包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程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热闹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程锋依法应承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鉴于豫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和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首先由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院认定原告王热闹的损失有:1、车辆评估损失费8045元;2、车损价格评估费200元;3、现场施救费500元;合计8745元。原告王热闹支付的车损价格评估费200元,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被告程锋赔偿原告王热闹。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原告王热闹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热闹车辆损失6045元、现场施救费500元,共计65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热闹车辆财产损失2000元(该款项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热闹车辆财产损失6045元,现场施救费500元(该款项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三、被告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热闹价格评估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