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长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长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1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长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运输车沿滑县中州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州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时,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张长论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10mg/100ml。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长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长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长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张长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人民法院(1997)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3、张长论抽血照片及其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照片;4、血醇检验报告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都要受到惩罚。被告人张长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了此三项规定,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0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的两倍多。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长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谢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