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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铃申请执行董齐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铃,董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23号申请人执行人刘铃,男,1974年5月22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董齐彪,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刘铃申请执行董齐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刘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董齐彪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铃装修费15760元,支付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的违约金177.10元,2017年3月7日起,以其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9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3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董齐彪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云D名爵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齐彪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云D名爵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5月日至2019年5月日。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