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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9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蔺春义与徐州市建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春义,徐州市建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9244号原告蔺春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斯国梅,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建始县,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建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村。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林,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吉存,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林父亲。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春义诉被告徐州市建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林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春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春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蔺春义负担。审 判 长  戚厚碧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