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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德保县天升电脑经营店与曾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保县天升电脑经营店,曾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455号原告德保县天升电脑经营店,地址:德保县城关镇南隆西一街21号。经营者韦金益,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曾慧慧,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天升电脑经营店与被告曾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尚不明确,需进一步核实清楚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保县天升电脑经营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5元,依法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德保县天升电脑经营店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