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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延星与张钰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星,张钰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星被执行人张钰钟张延星申请张钰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2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延星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282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