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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白文祥、范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文祥,范立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文祥,男,1951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连加利,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由洪涛,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立新,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胡学孔,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商业楼1-2楼。代表人:季树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文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范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白文祥身体共有四处伤残,其中三个十级伤残系交通事故所致,一级伤残系格林巴利综合症所致,而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未考虑该四处伤残的不同形成原因,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直接按一级伤残的参与度计算不当。另外,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白文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未予查明,判决中一方面认为白文祥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不支持其误工费,另一方面却又支持了白文祥被抚养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相互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文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曙霞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刘育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潘盼盼书 记 员 郭珠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