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043孙国印与四川省宜宾市古叙酒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印,四川省宜宾市古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043号原告孙国印,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古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石马村。法定代表人赖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印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古叙酒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印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