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淑某与李甲、李乙、李丙、李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474号原告:秦淑某,女。被告:李甲,男。被告:李乙,女。被告:李丙,女。被告:李丁,男。原告秦淑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秦淑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某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枭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