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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淑某与李甲、李乙、李丙、李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474号原告:秦淑某,女。被告:李甲,男。被告:李乙,女。被告:李丙,女。被告:李丁,男。原告秦淑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秦淑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某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枭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