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更2号罪犯叶辉,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现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3)常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叶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叶辉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2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对罪犯叶辉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叶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辉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叶辉确无故意犯罪。累计考核分为77.1分。本院认为,罪犯叶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叶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杨厚申审判���王帅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