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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素军与徐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军,徐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783号原告:徐素军,女,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徐振永,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徐素军诉被告徐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徐素军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存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