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丁晓忠与黄翰轶、张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忠,黄翰轶,张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601-1号原告:丁晓忠,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翰轶,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张野,女,1992年4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原告丁晓忠与被告黄翰轶、张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月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