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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鹏程彩钢板压型有限公司与王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鹏程彩钢板压型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264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鹏程彩钢板压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办沿山路27组151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安,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鹏程彩钢板压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鹏程彩钢板压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鹏程彩钢板压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