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锐荣、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锐荣,黄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374号申请人:黄锐荣,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黄珍,女,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人黄锐荣与被申请人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锐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珍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328弄90号1102室的房产采取冻结过户登记的保全措施。申请人黄锐荣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锐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珍名下坐落于上××××室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人黄锐荣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周宁县××(月亮山××)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锐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