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芦斌盗窃、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2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斌(又名卢斌),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城县,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4日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住河北省临城县。指定辩护人张云龙,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斌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月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斌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芦斌住院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被告人芦斌于2016年7月8日、7月13日、7月18日分三次从被害人李某1家中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芦斌为双相情感障碍,混合状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二、寻衅滋事罪2015年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芦斌酒后连续将临城县交警大队灯箱、灯、电动大门显示器,阳光永和豆浆临街玻璃,福妈妈永和豆浆临街玻璃等物品砸坏。经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福妈妈永和豆浆被砸坏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01元,阳光永和豆浆被砸坏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46元。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芦斌为双相情感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芦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芦斌系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芦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张云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虽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但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都是其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作案。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张云龙提交以下证据:1、谅解书。2、收款证明。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被害人李某1在临城县临城镇家中有一麻将桌,被告人芦斌常去打麻将。2016年7月8日芦斌在李某1家某打麻将时从李某1家卧室盗取现金300元。同年7月13日芦斌在李某1家某打麻将时从李某1家卧室盗取现金200元。同年7月18日芦斌在李某1家某打麻将时从李某1家卧室盗取现金300元。芦斌共盗取李某1现金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芦斌的亲属退赔李某12000元。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芦斌为双相情感障碍,混合状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芦斌盗窃案受案、立案、破案情况。2、被害人李某1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1的个人基本情况。3、被害人李某1陈述,在半个月左右之前她发现家中放在卧室里的钱少了,后来过了大概有两三天时间发现放在卧室里的钱又少了,估计这两次每次被盗四五百元,具体数目不清楚。后来过了三四天也就是大概7月15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放在家中卧室里的钱又少了一千元的现金,她想被人偷了,就操起了心,想了想怀疑是一个叫芦斌的人偷的,因为芦斌近期来她家打麻将,每次过来后钱就少了。七月十八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那个叫芦斌的人又来打麻将,当时家中只有她一个人,打麻将人手不够,芦斌自己留家中她出去叫人了,回家后发现卧室里有脚印,钱也少了300元,就想肯定是芦斌干的,就问芦斌,芦斌说偷了三回,后来承认分四次偷了大概两千元的钱。今天上午发现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不见了,怀疑也是芦斌干的,就报警了。她家位于临城镇某局西侧巷子西边第一户,大门朝东开,房子北有一排房子,东南有一卧室,前两次钱被偷的时候,现金放在一个蓝色的手提包内,手提包在东南卧室的门后面挂着,第三次被偷是被盗现金放在一个半红半黄的手包内,手包放在东南卧室门后的一个袋子里,第四次被偷是被盗现金放在一个蓝色手提包内,手提包放在东南卧室床头的抽屉内,被盗项链放在一个红色首饰盒内,盒子放在一个红色手提内,手提包放在东南卧室,东南角摆放的梳妆台左下角柜子内。第一次被盗四五百元现金是有一百面额的也有零钱,第二次被盗三四百元现金,也是有一百元面额的也有零钱,第三次被盗一千元现金是五张一百元面额的,五十张十元面额的新钞票,还都是连号的,第四次被盗三百元现金是一百元面额的一张,伍拾元面额的两张,十元面额的十张,被盗黄金项链是串珠的,几年以前是以两千五百元左右的价格在临城银赢金店购买的。当时他抓住芦斌后算了一下总共大概被偷了有两千元钱,后来芦斌给其父亲打电话,芦斌父亲给了她两千元钱。之前借了她三百元钱,芦斌给她的那三百元算是还她的。4、证人卢某证言证实,芦斌是他儿子。大概是在7月20日左右吃完晚饭后,接到芦斌电话,说现在在临城县民政局对过,让他拿点钱过去,他在临城镇某局西边巷子的一个麻将场找到的芦斌,看到芦斌在客厅沙发上坐着,低着脑袋,脸好像有点胖,肯定是打芦斌了,接着一个上年纪的女人跟他说芦斌拿了这个人两三回钱,让给两千元这事就算是清了,也不报警了,由于当时二儿子要结婚,有很多事要操办,就没有具体过问芦斌拿钱的事,就把随身带的2000元钱给了那个上年纪的女人,那个女人让一个年轻的女人点了一下,后来他说芦斌脑子有毛病,不要再跟芦斌打电话去打麻将了,后来和芦斌就走了。回家后问芦斌到底拿了人家多少钱,芦斌说拿了大几百元,也没说清楚具体拿多少,也没再问。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6、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6]精鉴字第271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盗窃案发时芦斌为双相情感障碍,混合状态。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7、临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到案经过证实,芦斌被传唤到案。8、被告人芦斌供述,他前段时间从一个叫“小平”(具体名字不知道)人的家里拿了三次钱。那个叫“小平”的人位于临城镇某局西边第一个巷子路西第一户的家里放着两个麻将桌,“小平”经常给他打电话让他在“小平”家打麻将。2016年7月8日下午18时左右“小平”打电话让过去打麻将,到“小平”家时“小平”正在院子厨房做饭,他就一个人在放麻将桌的客厅里看电视,后来想上厕所,就去客厅东边的卧室里拿卫生纸,看到卧室门后面挂着一个包,包外面露着钱,就顺手从包里把钱抽走了,是三张一百元面额的钱,后来就拿着这三百元钱开始打麻将了。2016年7月13日下午13时左右,“小平”打电话让去“小平”家打麻将,到了晚上快吃饭的时候他去了,到“小平”家后只有他和“小平”两个人,“小平”就出门去找人打麻将了,他自己一个人在客厅歇着,身上就带着四五十元,想着在“小平”家输了很多钱了,就去“小平”家卧室门后挂着的包里拿了二百元钱(一张一百元面额的,两张五十元面额的),因为第一次从那拿钱后,知道卧室门后面包里有钱,后来就在“小平”家打了一会麻将。2016年7月18日中午他在“小平”家打麻将了,在打麻将的时候看到“小平”把装钱的包放在了卧室床头的抽屉里,散场后就回家了,天快黑的时候“小平”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去打麻将,就去了“小平”家,只有他和“小平”两个人,“小平”出去找人来打麻将,就自己在客厅歇着,看“小平”出门后就走到卧室,拉开卧室床头的抽屉从放钱的包内拿了500元钱(三张一百元面额的,其他的都是十元、二十元、五十元面额的零钱),当时包内的钱没有全部拿走,还留着一部分,“小平”回来后说往卧室内撒了白面,他鞋上有白面,卧室内还有他的鞋印,就发现他拿钱了,后来“小平”就叫来了一些人,这些人有“小平”的儿子和“小平”儿媳妇,“小平”说总共丢了1700元钱,“小平”儿子到他脸上打了一巴掌,害怕再打他,就被迫承认拿了1700元钱,后来“小平”和家人让他打电话叫他家人过来,让他拿2000元钱这事就算是私了了,后来他用手机打通父亲的电话,“小平”用他电话给他父亲说他偷了“小平”2000元钱,拿钱过来,过了一会儿他父亲来到“小平”家,给了“小平”2000元钱,他和父亲就回家了。他共拿了“小平”家1000元。“小平”家位于临城县某局西边第一个巷子路西第一户,大门朝东开,家里有个院子,院子北边是一排平房,客厅和东北边卧室各放着一台麻将桌,平时他们就在“小平”家打麻将,“小平”收打麻将人的台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寻衅滋事事实2015年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芦斌酒后连续将临城县交警大队灯箱、灯、电动大门显示器,阳光永和豆浆临街玻璃,福妈妈永和豆浆临街玻璃等物品砸坏。经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福妈妈永和豆浆被砸坏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01元,阳光永和豆浆被砸坏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46元。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芦斌为双相情感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芦斌赔偿福妈妈永和豆浆负责人贵永建1500元,贵永建对芦斌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芦斌的指定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受案、立案、破案情况。2、被害人马某1、李某2、贵永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马某1、李某2、贵某个人基本情况。3、被害人马某1陈述,2015年1月27日晚上11点40分左右,他在临城镇阳光永和豆浆门市二楼睡觉,听见一楼玻璃被砸的声音,就出去看了看,看到门口南侧的一整块玻璃被砸坏,整块玻璃成了网状,砸玻璃的人已经离开了,就打电话报警,报警后查看店里的监控发现是一名男子拿东西投到玻璃上所致玻璃坏了,后来听说这名男子也将福妈妈永和豆浆门市的玻璃砸坏了,这名男子也被带到了派出所。4、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5年1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他在交警队门岗处睡觉,听见外面“咣当”一声,就出去看了看,见门岗处的灯箱被砸坏,四处看了看,看不到人,后来跟主任说了一声,主任过来看了看,也没看到人,就回去了,到了凌晨1点半左右,又听到外边响,就赶紧出来看,看见一名男子往东走了,看到交警队大门处的顶灯坏了,还有推拉门上的显示屏也坏了,后来听到在交警队不远的地方,也有声音,接着车的警报就响了,心想一定是也有东西被砸了,后来看到刚才往东走的男子,又往西走回来,就赶紧追,后来过来一辆轿车也在追那名男子,后来他也骑上摩托车开始追,在农发行处见出警人员将那名男子控制住了,后来就回去了。5、被害人贵某陈述,临城镇福妈妈永和豆浆是他经营的。2015年1月28日凌晨1点左右,他在福妈妈永和豆浆睡觉时,听见有砸玻璃声音,就赶紧起来到一楼大厅处,听服务员说有一名男子将饭店临街窗户的两块玻璃砸坏就往西边走了,后来就报警了,报警后和饭店的人就沿着路往西边追,后来在建行附近发现砸饭店玻璃的男子,后来被出警人员带到派出所了。被损坏玻璃是一块KTC钢化玻璃。这名男子当时不认识。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7.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字(2015)第11、1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福妈妈永和豆浆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901元,阳光永和豆浆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46元。8、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冀保精司鉴[2016]精鉴字第283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芦斌在寻衅滋事案发时为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被告人芦斌供述,记得是在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心情不好,在家喝了点酒,喝酒后走到临城镇转盘处永和豆浆那,想点点吃的,服务员说没饭了,就着急了,拿起了前台的电脑说给砸了,跟服务员吵吵了起来,后来服务员给老板打电话,过了一会就过来几个人把他打了一顿,把他从店里赶了出来,后来派出所的人过来把他送回了家。到家后越想心里越不平衡,就从家里出来走到转盘处永和豆浆那,从路边捡起一个洋灰疙瘩将转盘处永和豆浆玻璃给砸了,后来想县医院那边的福妈妈永和豆浆和转盘这个永和豆浆都是一个老板,就又走到福妈妈永和豆浆那,从路边捡石头把福妈妈永和豆浆玻璃也给砸了。以前听说永和豆浆是一个在交警队上班的和转盘处永和豆浆老板合开的店,后来走到临城县交警大队门口时捡起一块石头将交警队门口上的灯和门口警示牌也给砸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把他带到派出所了。10、被告人芦斌的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收款证明证实,芦斌赔偿了贵某的损失1500元,贵某对芦斌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综合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芦斌户籍证明信证实,芦斌的个人基本情况。2、证人卢某证言证实,芦斌有精神病,大概是在2007年芦斌跟人打架后精神状态不是很好,临城县中医院医生说看着卢斌脑子不是很好,建议去保定精神病医院看看去,就带着芦斌去的保定第六医院,医院给出的诊断是精神分裂,从医院回来后也一直没有看好,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后来大概是在2013年的时候又带着芦斌去邢台市精神病医院看的病,诊断也是精神分裂;2015年带着芦斌又去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精神科看的病;后来在精神病医院住过多次的院。最近一次在邢台市精神病医院是在2016年正月的时候,出院是在今年5月份。从保定第六医院回来以后卢斌就一直吃着跟精神病相关的药物。平时卢斌的精神状态也不是很正常,晕晕乎乎的,非常容易冲动。3、证人宋某证言证实,他与芦斌是邻居,芦斌平时精神状态不是很好,但是有时候感觉挺正常。大概是2008年的时候芦斌是和别人打了一次架,从那之后芦斌就跟之前不一样了,非常容易冲动,有时候跟熟人见了面也不说话,还总是和父母闹腾,打过自己的娘,还总是打媳妇,后来媳妇就因为这事与芦斌离婚了,不正常的时候芦斌家人经常带芦斌住院治疗。芦斌家人也不想让别人知道芦斌精神有问题,一直瞒着,每次芦斌住院治疗回来感觉还挺正常,见了面也说话,打招呼,但是有时候不正常了就跟谁也不说话,别人也不能跟芦斌说话,芦斌不正常的时候要有人主动跟他说话他就会不理别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斌利用在被害人家等待打麻将之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盗窃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芦斌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芦斌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芦斌赔偿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芦斌在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芦斌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芦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利彬审 判 员 赵秀霞人民陪审员 杨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