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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影、安徽省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安徽省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103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利,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东街居委会*组**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6********。被申请人:王影,女,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安徽省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长征路与光明路交叉口晶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986Y。法定代表人:刘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利诉被申请人王影、安徽省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皖1222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影、安徽省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10518000元的财产(房产、土地使用权、办公设备、家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利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王影、安徽省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利已申请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利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影、安徽省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18000元(徽商银行阜阳太和支行20×××17账户)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值10518000元的财产(房产、土地使用权、办公设备、家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松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