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武凤玲、徐苑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凤玲,徐苑如,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凤玲,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苑如(曾用名徐艳茹),女,汉族,1993年11月19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裴申申,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审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产业聚集区安康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骆广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风玲因与被上诉人徐苑如、原审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凤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