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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雷鸣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闽04刑申15号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雷鸣:你因不服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40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闽04刑终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你开枪致被害人一死一伤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依法进行了复查。经审查,被害人郑美珠证实,其只听到“呯”的一声枪声,其和被害人袁稳根即被打中。证人张耀发证实,其听到你开了一枪后,就听到有女的喊“啊,救命”,其所带的枪没有装子弹,其没有开枪。你本人供认,你和张耀发看到有东西在树丛中穿梭时,你就将子弹装入猎枪,向树丛开一枪,树丛中就传来女的喊“啊,救命”的声音,张耀发离你两、三米,你没有看见张耀发装子弹,也没有听到张耀发装子弹的声音。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害人袁稳根、郑美珠身体上取出的子弹均检出铅元素;从你开枪的猎枪枪管、你已击发的空弹壳中以及你所持有的另一枚未击发子弹弹壳内均检出硫、钾、铅、铜、锌元素成份。案发后,宁化县刑侦大队民警即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除提取到一带血的手机和血迹外,并没有提取到其他子弹、弹壳、钢珠、铅弹等痕迹和物证。案发后,你上缴了你开枪的猎枪,而张耀发上缴的为一把汽枪。综合上述证据,你开枪致被害人一死一伤的证据确实、充分,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耀发有开枪,故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抄致:宁化县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