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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秀格与张腾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格,张腾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20号原告王秀格,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平乡县。被告张腾洲,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秀格与被告张腾洲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王秀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