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秀格与张腾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格,张腾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20号原告王秀格,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平乡县。被告张腾洲,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秀格与被告张腾洲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王秀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