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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传周与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周,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周,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斌,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周与被执行人李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