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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国财抢劫、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财,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1996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12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财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妨害公务2016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刘国财酒后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东店村治安卡口路旁,无理取闹将办公桌椅踢翻,并在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马坊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将其带离调查时,其拒不配合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经鉴定: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二、抢劫2016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国财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193组XX食杂店门前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吉利帝豪轿车内,以暴力的方法抢走王某1的一部三星牌G9350型手机,手机价值人民币5510.00元。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国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刘国财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强奸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财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国财辩称,我承认犯妨害公务罪,但是我没有打警察;我和王某1是情人关系,没有抢她的手机,也从来没有看见她使用过三星牌G9350型的手机,我没有犯抢劫罪。经审理查明:一、妨害公务2016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刘国财酒后来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东店村治安卡口,要求卡口的工作人员帮助拦车被拒绝后,将办公桌、椅、锥桶等物品踢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马坊派出所民警徐某、刘某某、陶某某、协警高某某赶到现场,依法欲将其带离调查时,刘国财拒不配合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等人,经鉴定: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国财的自然情况。2.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国财系上网通缉后抓获归案。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国财过去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及释放的时间。(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证实(平谷公安局马坊派出所副所长),2016年4月25日20时30分许,我在单位值班,接到电话说有人在东店村卡口闹事,把卡口的办公桌椅掀翻,我带领民警刘某某、陶某某、协警高某某开警车赶到东店村治安口,看见刘国财(事后知道姓名)坐在移动警务车下用于办公的椅子上,卡口的办公桌、一个椅子倒在地上,还有一些锥桶到处都是,将路都堵住了,我表明身份后询问刘国财,刘国财说回不去家了,他让警察拦车送他回三合,要求没得到满足,就动手把桌子、锥桶掀翻了,我对他解释我们可以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帮助,不可以将卡点的办公桌椅掀翻,我以他涉嫌寻衅滋事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他拒绝接受传唤还动手推搡、抓挠我,在对其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刘国财将我的左手无名指和右手手腕抓伤、右大腿内侧掐伤,期间我被他推倒,左侧膝盖磕破皮。2.证人李某某证实,我是马坊派出所的辅警,和蒋某某一起上班,负责在东店村南口进行治安检查工作,2016年4月24日晚上8点多钟,来一个男的敲我们卡点的窗户,让我们拦车把他送家去,我告诉他我们没有权利拦人家的车,他就给他媳妇打电话,也说不清楚,我就让他坐在车边的椅子上等会,他开始骂蒋某某,我们跟他解释他也不听,把桌子掀倒了,又把椅子、反光桶扔路边的沟里,蒋某某赶紧给派出所打电话,民警来了以后,那人不配合工作,后来还躺在地上,我听见有人喊被那男子抓了一下。3.证人高某某证实,2016年4月24日20时30分许,副所长徐某接到一个电话后让我和民警刘某某、陶某某一起开警车到马坊镇东店村治安卡口,到那看见桌子、椅子等物品倒在地上,现场很乱,卡口的工作人员说是一个陌生男子砸的,徐某过去向那个陌生男子亮明身份,问他为什么掀翻桌子等物品,那人说喝多了,回不了家就找民警,徐某说那个男子涉嫌寻衅滋事,传唤他回派出所,徐某要用约束带约束该男子,这个男子用力挣脱用手乱挥舞,把约束带弄断了,推搡民警,抓住徐某大腿内侧用力掐,行为十分嚣张。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6年4月24日20时30分许,有人在东店村卡口酒后滋事,我们赶到现场,看见卡口的桌子被掀翻,疏导道路的锥桶被扔的到处都是,卡口工作人员反映是刘国财醉酒后要求送他回家,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将桌椅掀翻,乱扔锥桶,徐某以寻衅滋事口头传唤刘国财到派出所,刘国财辱骂警察,对其强制传唤时,他拒不配合将约束带挣断,用手抓徐某的胳膊和手,掐徐某的大腿,行为十分恶劣。5.证人陶某某证实,我们辖区东店卡口有人闹事,徐某带我们四个人到达现场,看见一个人坐在卡口的椅子上,桌子四脚朝上在地上,隔离锥桶被踢翻,徐某口头传唤他去派出所,那人不服从,我们用约束带约束他,他把约束带弄断,用手抓徐某的腿部,还抓我的左大腿内侧,虽然较痛,但我穿了保暖“秋裤“,没有明显伤痕。徐某的手和腿上有破皮。(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国财在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4月的一个晚上,我在北京市平谷区一个检查站附近的村子喝完酒,步行往燕郊走,走到检查站想打辆车,但打不到,看见检查站屋里有几个人,就敲窗户要求他们给我打车,他们不管,我就很生气,把检查站外的锥桶扔了几个,我就坐在检查站外的椅子上,过一会来了几个警察要带我走,我没配合,就把我强行带到派出所,因为我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看病,之后我自行离开,我不认为是妨害公务。(四)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五)视听资料现场的录像光盘,证实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抢劫2016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国财乘坐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吉利帝豪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193组XX食杂店门前附近时,以暴力的方法将王某1所有的一部三星牌G9350型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5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王某1提供的三星专卖店收据,证实其G9350型该手机(串码为XXXX)于2016年7月10日以5988.00元购买。2.电话通话详单及龙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王某1被抢的三星SM-G9350型号手机(串码为XXXX)于2016年7月30日-8月7日期间,由刘国财所拥有的手机号码XX插卡使用,并且与刘国财相关的联系人的联系并未间断。(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2证实,2016年7月29日11时左右,有一个40岁左右的女的到我的食杂店,要借我电话用一下,我看她挺着急,就把电话借给她,她打完电话给了我2元钱,我不要,她塞给我就走了。8.证人宋某某证实,2016年7月29日11时许,我媳妇王某1用一部号为XX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她的手机被一个叫刘国财的人抢走了,让我赶紧到附近的移动营业厅补卡,我就到车辆厂大岗子营业厅给她补的卡,以后,刘国财给我发了很多他和王某1在一起的图片及信息,还给王某1的其他朋友发了相关内容的信息。(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6年1月,在网上聊天时认识刘国财,5月份我俩见面并发生性关系,以后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他把我们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拍了视频、照片,6月份,我俩在甘南的一个旅馆见面,他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没同意,他打了我并拍了视频和照片,之后我趁他睡着跑了出来,驾车到市里二马路一个旅店养伤不敢回家,以后刘国财给我赔礼道歉,并想来看护我养伤,我告诉他我所在的旅店,他来旅店见我,次日他将我的拎包和手机拿走了,包里有700.00元钱(手机是银灰色128G型苹果6S,是他以前给我买的,他还给我买过几件衣服,在我们交往期间,他花了我4000.00元钱),之后他把包还给我,手机和钱一直没给我。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刘国财给我发短信让我去民航路附近一个旅店,他要离开齐市去北京,我就去见他了,大约11点,我驾驶我的吉利帝豪牌轿车送他去南苑的高铁车站,到车站后他让我送进站里,我说同学有聚会来不及,后来我同意送他进站,他又说不走了,让我送他回到刚才见面的旅店,我就开车往回走,到北京现代4S点对面的XX食杂店时,刘国财让我靠边停车,他借我的手机要打电话,因他之前抢过我的手机我就不想借给他,就让他说电话号码,我按照他说的号码打电话,是空号,他就让我给他手机自己打,我不给,他就骂我,按住我的双手,强行把手机抢去,他抢下手机后问我手机密码,我不告诉他,他就下车截了一个黄色的出租车走了。我下车到XX食杂店借电话给我爱人宋某某打电话,告诉他手机被刘国财抢走了,让他赶紧补这个手机的卡。这次被抢手机是金色三星牌S7型,价值人民币5700.00元。手机被抢后我给他发过短信要手机,他回复说“你还舔脸要啊”,之后就不提手机的事,一直骂我,给我发了很多我俩发生性关系时他拍的视频和照片,扬言要发到网上和我家人手机里,他目的是让我和他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国财供述,我和王某1是情人关系,在2015年3-4月通过微信认识的,2016年5月,我们第一次见面吃饭后在铁路医院对面的旅店发生关系,以后我们去过北京、哈尔滨、甘南,多次发生性关系,我给她买过一块手表、一个苹果6S手机,我俩在甘南时有过争吵,我让她离婚她不同意,我打了她,她趁我睡着后跑回齐市,我到齐市一小旅店照顾她,我们又和好了,以后我要给她老公打电话她不让,我俩抢手机,我把手机抢下来扔在床上,让她打电话她不打就走了,她就去补这个苹果6S手机里面的卡就离开我了,过二天我带着苹果6S手机去廊坊,把这个手机给我河北一个朋友于艳贵了。7月28日我回到齐市,我俩又发生性关系了,第二天我打电话让她送我去火车站,在车站里我俩吵起来,然后回到她车上往回走,车停在路边,我俩又吵起来,我打辆黄色出租车就走了。我没拿王某1的手机,她一直使用白色红米直板智能手机,我没见过她使用三星S7手机。(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证实被抢手机的价格。(六)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1在一张A4纸上的10张照片中辨认出刘国财。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国财在一张A4纸上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1。(七)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刘国财的录像光盘。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财以暴力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国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国财虽然否认抢劫手机,并称没见被害人使用过三星手机,但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了被抢的经过并有购买手机的票据,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王某1给其打过电话说手机被抢,电话通话详单及龙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王某1被抢的手机于2016年7月30日-8月7日期间由刘国财所拥有的手机号码XX插卡使用,故对抢劫的犯罪事实应予认定。被告人刘国财犯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国财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国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国财抢劫的三星牌G9350型手机予以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5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廉忠诚人民陪审员  丁慧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春宇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