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333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张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333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被执行人张纪,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纪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70153.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