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伊斌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伊斌,郭瑛,刘东,刘兵,王晰,郭云震,白国庆,卢君,成晓婕,刘选丽,邬强,武金旺,刘俊,牛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300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张增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吕伊斌,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瑛,女,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东,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晰,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云震,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国庆,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卢君,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成晓婕,女,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选丽,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邬强,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武金旺,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俊,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牛丽芬,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伊斌、郭瑛、刘东、刘兵、王晰、郭云震、白国庆、卢君、成晓婕、刘选丽、邬强、武金旺、刘俊、牛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伊斌、郭瑛、刘东、刘兵、王晰、郭云震、白国庆、卢君、成晓婕、刘选丽、邬强、武金旺、刘俊、牛丽芬向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7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屋及被执行人刘俊、牛丽芬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屋;于2017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武金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予以查封;于2017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武金旺所有的位于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予以查封;于2017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郭云震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成晓婕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宅一处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邬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宅一处予以查封;于2016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郭云震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5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吕伊斌、郭瑛、刘东、刘兵、王晰、郭云震、白国庆、卢君、成晓婕、刘选丽、邬强、武金旺、刘俊、牛丽芬尚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2317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378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