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小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982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崔小雪,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与被告崔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药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小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药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崔小雪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88303.52元,合计648303.52元(2017年2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2、请求对贷款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原告药都银行与被告崔小雪签订“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可循环使用额度56万元的贷款,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被告崔小雪于2015年8月3日从药都银行十八里支行贷款56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8.4875%;到期日为2016年6月10日;结算方式利随本清。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1、2项约定,贷款逾期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即2016年6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73%计付。为保证合同履行,贷款时被告崔小雪用其单独所有的位于谯城区聚仓路252号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406117)作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2月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6万元,期内利息40532.52元,逾期利息47771元。被告崔小雪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药都银行与被告崔小雪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崔小雪从药都银行贷款56万元,双方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崔小雪未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返还全部贷款及利息的义务,是违约行为;原、被告在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逾期的,按约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该罚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崔小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小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万元,期内利息40532.52元,逾期利息47771元,合计648303.52元;自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12.73%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崔小雪位于谯城区聚仓路252号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406117)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3元,由被告崔小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先锋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乔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