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邹忠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邹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650327-3。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邹忠新,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2016)闽048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邹忠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邹忠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协助永安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续事宜,但邹忠新在期间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邹忠新名下的坐落在永安市新安大院33幢1单元1803号商品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