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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建、任燕、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王建,任燕,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罗淦。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被执行人:王建,男,1976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任燕,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汉族,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云。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西环路。被执行人: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波。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本院在执行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建、任燕、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02执1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 军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茂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