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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200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女,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486号和��2016)黑0103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