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200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女,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486号和��2016)黑0103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