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法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巴音花申请执行伊布格勒图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音花,伊布格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第1317号申请人巴音花,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蒙古族中学职工。被执行人伊布格勒图,女,1980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蒙医院职工。巴音花申请执行伊布格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