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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亚权与何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亚权,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547号原告:内蒙古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苑12号。法定代表人:沙玉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亚权,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燕,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存明,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亚权与被告何燕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有仁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