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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龙与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703号原告:陈龙,男,195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术兵(特别授权),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达建设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西康路61号。法定代表人:袁雨林,阳达建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阳达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达建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蔡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丹丹书 记 员 管仁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