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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哈尔滨市联通养殖示范基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市联通养殖示范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负责人:刘世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联通养殖示范基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后榆村。法定代表人:孙美东,该基地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哈尔滨市联通养殖示范基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联通养殖示范基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146885.58元及利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未能提供哈尔滨市联通养殖示范基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联通养殖示范基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市联通养殖示范基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