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日根、邱裕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日根,邱裕德,徐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刘日根,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邱裕德,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徐凤仙,女,1965年2月8日出生,住江山市区。刘日根与邱裕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585号调解书已经于2013年0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日根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邱裕德、徐凤仙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日根借款本金5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裕德有多个系列案件在本院执行,标的较大,其名下房产已经于2013年拍卖,按分配方案支付刘日根分配款92266元,2017年2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徐凤仙银行存款11800元支付刘日根,两被执行人除外无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日根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邱裕德、徐凤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1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