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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阎君和、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君和,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阎君和。被执行人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7)鲁0791执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和鲁G×××××号车两辆。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和鲁G×××××号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