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圣润与丁存凤、蔡万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润,丁存凤,蔡万瑞,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368号原告:周圣润,男,194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存凤,女,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瑞(丁存凤之子),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蔡万瑞,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英,女,193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瑞(王春英之外孙),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周圣润与被告丁存凤、蔡万瑞、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铁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