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连义、谷继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连义,谷继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725民督13号申请人杨连义,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谷继成,男,40岁,汉族,住。2015年2月17日,申请人杨连义与被申请人谷继成因买卖玉子,被申请人谷继成欠申请人杨连义玉子款3622元,并给申请人杨连义出具了欠款字据。后经申请人杨连义讨要,被申请人谷继成给申请人杨连义现金1000元,下欠2622元拖欠不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连义与被申请人谷继成之间因买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谷继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连义人民币2622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谷继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