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等与刘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李闯,张秋月,刘新敏,刘爽,刘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街以南吴中豪仕广场A区*幢*********号房。负责人:韩程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冲,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卫星路西委371组,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芬,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闯,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新村委*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月,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同太乡福来村福来庄屯*组。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敏,男,195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爽,女,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组。上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闯、张秋月、刘新敏、刘爽、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吴 丹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圣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