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三合堡村村委会与赵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三合堡村村委会,赵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318号原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三合堡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娄和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庆,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财,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三合堡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三合堡村村委会诉被告赵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庆、被告赵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深博到庭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三合堡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35548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通化县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原告93.12亩土地,并将土地补偿款按征用土地总亩数支付给了原告。原告按被占村民耕地的亩数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2015年10月,经村民反映,在测量被告被占土地实际亩数时有不实之处,经核对账目发现,原告给被告多发放了355488.00元土地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收取的该部分补偿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否进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既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范畴,也属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由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立。本案中,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三合堡村村民委员会已经过村民讨论决定作出分配方案,并经公示,该分配方案是村民委员会经过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的民事议定程序确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人民法院无权通过司法权力予以干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三合堡村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6元,退回原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三合包村村委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芹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奕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