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亮、陈运昌与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亮,陈运昌,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亮,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陈运昌,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法定代表人:王朝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藏天奇,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宋玉若,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藏留蛟,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王朝兵,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谢亮、陈运昌依据本院(2016)豫030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69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